当前位置:首页>购物宝典>家用电器>解读《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
2009年6月28日,财政部、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部门研究提出具体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
试点地区:北京、上海、天津、江苏、浙江、山东、广东、福州、长沙
实施时间: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
补贴对象:凡在试点省、市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或具有试点省、市当地户口,在规定时间内交售旧家电并购买新家电的单位和个人,在购买新家电时可享受家电补贴。交售旧家电与购买新家电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一致。
家电补贴比例及上限:
按新家电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贴,补贴上限为:电视机400元/台,冰箱(含冰柜)300元/台,洗衣机250元/台,空调350元/台,电脑400元/台。
以旧换新补贴家电产品范围:
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空调、电脑5类产品。(已享受“家电下乡”补贴政策的新家电不得重复享受以旧换新补贴。)
消费者购买流程:
1、消费者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提出交售旧家电,回收企业上门收购。
2、回收企业向消费者开具国家统一印制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并将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的所有信息,包括回收旧家电的类别、品牌、产品制造商、型号、机身序列号、购买人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旧家电回收价格、以旧换新凭证序列号等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
3、消费者要去中标销售企业选购家电,要凭有效身份证件和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由销售企业代财政部门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家电销售企业在销售新家电时当场向购买人垫付补贴资金,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应立即告知购买人,按销售价格收取货款。
4、在确定好购买的新家电,按新家电价格给予补贴,新家电购买补贴不得超过该产品类别补贴上限。
5、消费者注意:换购新家电不牵扯同等家电兑换,例如:出售旧的电视可以置换电视、冰箱、洗衣机、空调、电脑这5类中的任何一种产品。